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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家畜养殖的知识

时间:2024-04-27 08:51:54    点击量:

  (1.淮阴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 223300;2.武汉市江夏区畜牧兽医局,武汉 430200)

  摘要:基于武汉市103家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的问卷调查,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养殖场污染防治意愿予以分析。结果表明,畜禽养殖规模、土地经营规模、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和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的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基于此,提出了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完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经济激励政策等建议。

家禽家畜养殖的知识(图1)

  作者简介:孟祥海(1983-),男,山东日照人,讲师,博士,从事资源环境经济、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领域的研究,(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作者,宋文登(1957-),男,湖北武汉人,兽医师,主要从事畜牧管理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0年我国肉类总产量7 779.25万t、牛奶总产量3 575.62万t、禽蛋总产量2 762.74万t,分别是1980年的6.58倍、31.34倍、10.77倍;人均肉类产量59.11 kg、牛奶26.67 kg、禽蛋20.6 kg,分别是1980年人均产量的4.84倍、23.07倍、7.93倍,畜牧业总产值20 825.7亿元,占我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30%[1]。2010年我国生猪、蛋鸡和奶牛规模养殖比例分别为64.5%、78.8%和46.5%[2],畜禽养殖业正由传统的农户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变,即由过去的分散经营、饲养头数少、主要分布在农区转变为现在的集约经营、饲养头数多、主要分布在城市郊区[3],并涌现出温氏、中粮肉食、双汇、新希望、罗牛山、雨润、雏鹰农牧、河南牧源、六和等大型畜禽养殖集团。与传统的农户散养不同,规模化养殖粪便产生量大,而且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养殖场80%分布在人口集中、水系发达的大城市周边和东部沿海地区,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4,5]。同时,畜禽养殖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成为新的环境问题,200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畜牧业长长的阴影——环境问题与解决方案》指出,若将畜牧业饲料生产用地及养殖场土地占用引起的土地用途变化考虑在内,全球畜牧业分别占人类活动所排放CO2、N2O、CH4和NH3总量的9%、65%、37%和64%,按CO2当量计算,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占人类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8%,畜牧业已成为造成气候变化的重要威胁[6]。根据中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公布的数据,2004年我国畜牧业动物肠道发酵和动物粪便管理系统的CH4排放分别占农业领域排放的59.21%和5.04%,两者分别占全国CH4排放的29.70%和2.53%,畜牧业已成为我国农业领域最大的CH4排放源[7]。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出台的畜禽污染防治法规,凸显了现阶段我国政府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视,养殖场是否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已成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关键。湖北省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较高,以生猪养殖为例,2012年全省规模养猪比重达7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年出栏万头以上规模猪场达到571个,总量居全国第1位[8]。武汉市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走在全省的前列,截至2009年底,全市生猪、蛋鸡、肉鸡、肉鸭、蛋鸭和奶牛规模化养殖的比例已分别达到80.4%、75.1%、95.3%、91.2%、85.6%和90.2%[9],但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却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使得大量的氮、磷元素流失,造成水体污染,已成为武汉市新的污染源[10]。

  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被广泛运用于认知分析、行为选择、技术采纳等影响因素领域[11-16]。基于该模型,舒朗山[17]基于对湖北省武穴市134户养猪农户的调查,运用多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养猪农户粪污处理方式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张晖等[18]基于长三角地区207户生猪养殖户的实地调查数据,运用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参与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意愿的影响因素;于潇等[19]基于福建省南平地区286家农户的问卷调查,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对农户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刘雪芬等[20]从生态认知行为角度,基于对山东、湖北、安徽等6省271户畜禽养殖农户的问卷调查,运用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对养殖农户的生态行为决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研究采用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基于对武汉市103家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的问卷调查,并把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到研究框架,量化分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参考。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根据行为经济学相关理论,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实地调查情况,本研究确立了以养殖场决策者个人特征信息、养殖场经营特征信息、畜禽养殖污染认知因素和外部因素为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框架,包括12个变量,分别是养殖场决策者年龄(X1)、决策者文化程度(X2)、决策者养殖年限(X3)、年出栏生猪规模(X4)、近3年经济效益情况(X5)、土地经营规模(X6)、融资渠道是否畅通(X7)、对畜禽养殖污染的认知程度(X8)、是否认为畜禽养殖会加剧气候变暖(X9)、是否认为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划算的(X10)、是否有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X11)、是否因环保问题影响到与周边农民/村委会/政府的关系(X12),具体见表1。

  1.2.1 养殖场决策者的个人特征信息 养殖场所有人或全权经营者是养殖场的决策者,主观上影响养殖场是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为。决策者的年龄越大,对新事物、新观念和新知识的接受越慢,越不容易认识到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负。决策者的文化程度越高,越容易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养殖年限代表决策者的养殖经验,养殖年限越长可能传统的养殖观念越重,不容易接受养殖业环境污染的认知;也可能对整个养殖行业发展趋势认识更为深刻,更容易认识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更愿意开展污染防治行为,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未知。

  1.2.2 养殖场决策者的认知因素 养殖场决策者认为畜禽养殖污染的程度越厉害,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决策者若能认识到畜禽养殖会加剧气候变暖,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决策者认为污染防治行为在经济上是划算的,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越强烈,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

  1.2.3 养殖场经营的特征信息 养殖场经营特征信息是影响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为的客观因素。养殖规模越大,畜禽粪便排放量越大越集中,越容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可能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养殖场的经营效益越好越有实力开展污染防治,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土地经营规模越大,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越大,因为通过对畜禽粪便进行资源化利用,实施种养结合,既可以节约种植业化肥投入,又可以提高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的品质,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融资渠道越畅通,养殖场更能承受因市场、疫病等因素引起的经营风险,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才会更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

  1.2.4 养殖场的外部因素 养殖场的用地属一般农用地,多为养殖场租赁村集体的土地,若养殖污染影响到与周边农民、村委会或政府的关系,考虑到养殖场的正常经营,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若环保不达标,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罚费用会直接加大养殖成本,若污染严重还可能被停产,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越大,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

  规模化养殖场开展畜禽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是一个二分变量,即愿意或不愿意,本研究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将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作为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的因变量,已经开展污染防治的养殖场视为愿意,选取养殖场决策者的个人特征信息、养殖场决策者的认知因素、养殖场的经营特征和养殖场的外部因素等作为自变量。Logistic模型的表达形式如下:

  2013年8~10月,对武汉市规模化猪场分布较多的江夏、汉南、黄陂等新城区126家猪场展开调研,共回收有效问卷103份,问卷有效率81.7%。其中调查选取的主要区域江夏区是全国生猪调出大县,也是湖北省惟一获得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称号的生猪养殖示范基地,2012年全区出栏生猪102.1万头,出笼家禽2 300.72万只,出栏肉牛1 1057头,禽蛋产量3.21万t,肉产量12.48万t,畜牧业产值33.39亿元。全区标准化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年出栏生猪86.47万头。全区畜禽标准化水平较高,现有畜禽小区108处,其中,万头以上生猪小区52处、30万只肉鸡小区12处、30万只肉鸭小区33处、种畜禽小区5处、40万只蛋鸡小区4处、奶牛小区2处。其中,部级核心育种场2家,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5家。江夏区境内大小湖泊136处,主要湖泊有梁子湖、大沟湖、牛山湖、豹澥、鲁湖、后石湖、斧头湖、上涉湖、团墩湖、汤逊湖、青菱湖等,主要河流有长江、金水河流经西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形势尤为严峻。有效问卷分布情况见表2。

  运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103份有效样本数据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采用Wald值向后逐步回归方法,逐步剔除Wald值最小的变量,直到所有的解释变量都达到显著水平为止。在该逐步回归模型进行了9次回归分析,选择第1步和第9步的回归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见表3。

  模型最终估计结果(表3中第9步)表明,模型整体拟合优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养殖场养殖规模、土地经营规模、污染防治经济成本和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概率具有显著影响,而养殖场决策者年龄、文化程度、养殖年限、近3年效益情况、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对畜禽养殖污染程度的认知、是否认为畜禽养殖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和是否因环保问题影响到与周边村民、村委会或政府的关系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不具有显著影响。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1)养殖规模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养殖规模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随着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的扩大,其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上升。养殖规模越大,畜禽粪便排放量越大,大量而集中的畜禽粪便处理不当,将对养殖场周边环境产生污染,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环保部门对其监管的力度也越大。所以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越大。

  2)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随着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上升。畜禽粪便经处理后需要足够的土地消纳,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越大,越需要开展粪污还田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积极性就越大。

  3)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对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养殖污染防治的经济成本直接关系到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经济效益,若开展污染防治经济上划算,则养殖场的积极性就越大;反之,积极性就越小。

  4)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实证研究表明,随着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增长,其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上升。

  基于武汉市103家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的问卷调查,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予以分析,研究表明,畜禽养殖规模、土地经营规模、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和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的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养殖场决策者年龄、文化程度、养殖年限、近3年效益情况、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对畜禽养殖污染程度的认知、是否认为畜禽养殖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和是否因环保问题影响到与周边村民、村委会或政府的关系对养殖场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的意愿不具有显著影响。基于以上分析结论,提出了以下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建议:

  1)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布局,严格执行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划选址、养殖规模、污染物防治设施与处理工艺要求、污染物排放及其资源化利用考核标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实现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对畜牧业环境监察的监管方式、监管频次、监管重点、治理要求等内容,增加基层环境监察机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仪器设备,提高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管能力。

  2)引导养殖场流转土地,种养结合、开展农牧一体化经营。通过信贷、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激励手段,引导畜禽养殖场流转土地,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发挥畜禽养殖场的平台作用,整合土地、资本、劳动力、金融等资源,实施畜禽粪便还田利用,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场,开展农牧一体化经营;利用畜禽有机肥资源,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实现畜禽养殖场生产方式生态化转型,促进农牧生态平衡。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经济激励机制。应突出畜禽粪便的资源属性,对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养殖场给予财政补贴,扶持养殖场建设沼气发酵工程、生物发酵床、有机肥生产线等设施,并对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终端产品予以补贴,鼓励养殖场利用畜禽粪便开展沼气集中供户、沼气发电并网、沼气压缩提纯、有机肥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养殖场业主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建立政府、养殖场和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可持续性。

  4)提高对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的认识,把温室气体减排纳入污染防治的政策领域。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是一个新的概念,还未引起养殖场业主及政府的足够重视,应提高对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的认识,研究制定相关的减排技术及对策,实现对畜禽养殖污染的全方位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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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我国农村,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还不具规模,零散养殖还占据大部分;加之养殖户对于禽畜的养殖用药缺乏科学的、专业的基础知识,使得他们在用药上存在着主客观两方面的问题。不了解兽药的药理药性以及用途,在用药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频繁使用、更换多种兽药是农村畜禽用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兽药生产商和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对药品的质量保障、使用说明等方面存在误导和夸大,兽医工作者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好坏,执法监督部门对于兽药的管理和查处力度不够都间接的影响、加重和导致农村养殖业滥用药物和超标使用药物添加剂以及微量元素添加剂。

  1)大多数养殖户养殖的数量都较少、品种杂、种类单一、零散分布,养殖管理粗放式,无法形成整体规模,难以管理;

  2)大多农户养殖专业知识不足。三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提供了“科技下乡”等技术支持,但由于这种支持的普及性、持续性、针对性等方面的力度不够,因此,农村养殖户在畜禽的养殖以及疾病的用药上专业知识不足。加之零散性的特点,以及相应畜牧管理部门在人力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畜禽无法按照正规的免疫程序如期进行免疫,且受地域环境、饲养方式等的影响,免疫反应方式也各不相同。另外,免疫应激死亡后的国家赔偿速度慢,外出务工无此类风险等制约的和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

  3)兽禽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泛滥。抗生素类的饲料添加剂,如土霉素和阿莫西林等对畜禽类常发多种病原微生物感染引起的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同时其中还有的激素对畜禽的生长又能起到促进作用。养殖户为达到防治和减少疫病发生,降低畜禽死亡率,经常而长期的饲料中添加使用兽禽类药物及兽禽添加剂。农村中大多数的养殖户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兽禽类药物及添加剂的危害和副作用认识不足,不知道各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不懂得药物的协同和拮抗中庸,导致药物及添加剂使用盲目过量。而对药物和添加剂的质量更是不懂得分辨,只要药物的包装说明对疫病用作用就会往饲料里进行添加,且事后不作任何用药、停药记录;

  4)违规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进行畜禽疾病的防治。养殖户为了预防在不同季节畜禽阶段性疾病与寄生虫,经常在饲料中大量或超量的添加不同种类的抗菌抗虫类药物,包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由于对兽药使用缺乏相应的正确知识,又不严格遵守兽药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及休药期等规定,反而致使细菌对抗菌、抗虫药物出现抗药耐药性,最终导致畜禽疾病难以控制,造成养殖户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的出现,并使畜禽肉类中出现兽药和兽药添加剂残留和严重超标;

  5)农村兽医职业素质和专业业务水平对养殖户兽药的使用有着的直接影响。目前乡村兽医是农村养殖业畜禽防疫、防病、治病工作的主要负责者。但我国大多乡村兽医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都不容乐观,一些兽医为了达到增加自身经济收益,给畜禽使用或向养殖户推荐一些质次价高,利润大的伪劣药品;而有些兽医为留住养殖客户,取得养殖户对他们医术的信任,对畜禽的疾病不讲轻重缓急,对可能的药物残留以及致病菌对药物的耐药性等安全问题不作考虑,长期超量使用抗生素等药物;

  6)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规对农村养殖业兽药及兽药添加剂的使用起到了间接的影响。我国一些兽药的生产企业不按兽药申请标准进行生产,或对生产后的药物不进行质量检测就投放市场,或因利益驱使将部分标签转给无GMP企业资格的厂家进行生产;另外还有部分生产厂家为谋取尽可能大的利润,在产品的生产中偷工减料,生产假冒或劣质的兽药;还有的生产厂家暗地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或对其进行名称更改。而一些兽药经营者利用名人代言效应,或采购假药、有意夸大药品的功效和适用范围等多种欺骗性手段吸引农村养殖户,从中牟取暴利,严重影响这兽药的市场秩序,畜禽疫病的防治与治疗,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健康和安全。

  1)积极加大对养殖户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兽药以及与其相关知识的认识。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养殖户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条款的宣传、讲解,使他们通过知识充分的认识到日常养殖中存在的不规范和错误,认识到过量药物对畜禽以及人的安全和危害性,加深养殖农户对药物残留和细菌耐药危害性的认识,使他们在兽药的使用上不在过度盲目;

  2)切实做好兽药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切实贯彻和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兽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的药品进行抽检,从根源上加强兽药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3)加强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制定。当前我国畜禽行业与农产品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其之间的标准仍存在差距,与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存在着与时代要求不符的差距。因此加强和提高兽药、兽药添加剂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业标准,尤其是肉、蛋、奶等食品所用药物及添加剂市场的使用标准须高标准、严要求;

  4)加强对兽医和养殖户的培训。加强对乡、村两级兽医畜禽疾病的诊断、防治与兽药、兽药添加剂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强兽医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严格对被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严控农村动物防治员证书和畜禽行医资格证颁发。对行医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对养殖户进行蒙骗或使用违规禁令药品以及不科学用药造成农户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撤销其行医资格。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养殖户的培训,增强他们对畜禽养殖知识的运用。另外,对兽药、兽药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市场进行整改,引导农户使用市场合格产品;

  5)部门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增强兽药监管与执法的力度。兽药监察部门和食品安全支付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对兽药以及肉食品兽药残留的检测、监管工作,保障兽医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如果没有发生疫病,那么畜禽市场和畜禽产品市场则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畜牧行业发展也相对稳定。但是,在畜禽疾病开始出现至流行,畜禽及其产品价格就会迅速降低,直接影响畜牧养殖行业的发展。一旦畜禽疫病较为严重,那么畜禽及其产品将处于停滞销售的状态,畜牧养殖行业也不会继续发展,甚至还会出现倒退的状态[1]。但是,畜禽疫病并不是始终存在的,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疫病会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畜禽市场价格则会随之回转,最终恢复到原有的发展状态。

  在疫病出现至流行期间,会经历由浅至深的过程,每一个过程都具备独特的特点。所以,必须要认真地反思并总结疾病发生各阶段的特点,深入认知疾病,以保证采取正确的防治措施。而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畜牧养殖行业规模随之扩大,因而养殖行业的发展也更具规模化与集约化特点,疾病对于畜牧养殖行业的影响程度也不断加深。为此,若忽视疾病的重要性,且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全面,则会在养殖行业发展中形成毁灭性冲击,所带来的后果也是意想不到的。而在畜牧养殖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人们在认识疾病方面也同样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即不认识、初步认识、全面认知与深入认识。而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本身的养殖观念也出现了极大的转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仅仅重视饲养忽视治疗、重视治疗作用、防治结合、以预防为主。通过这一过程可以发现,人们对于疾病的认知程度在不断加深,因而为防治措施的采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最初阶段,人们对于养殖行业认知并不深入也不充分,因而养殖技术水平不高,养殖理念仅仅是只养不治。之后,随着养殖行业的发展,人们开始重视疾病预防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养殖理念转变成开始认知。但是,疾病种类不断增加,在疫病流行期间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因而,人们对于疾病的认知更加深入,养殖理念转变成全面认识。基于此,形成了防治结合的养殖观念。

  因为疾病对于养殖行业的影响较大,所以,要想增强疾病预防的效果,就必须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养殖户要重视疾病预防的作用,一旦发现疾病,必须要及时处理发病的畜禽,并且站在长远角度考虑,对养殖区域进行卫生防疫、定期消毒。与此同时,还应为畜禽注射提高其自身抵抗力的药物。此外,要严格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发病畜禽,以免疫病范围扩大。

  在养殖场内部,畜禽数量较多,但空间面积是有限的。所以,在选择养殖场位置时必须要确保通风条件良好,确保个体生存面积较大[2]。而生存环境质量的理想性能够确保畜禽生长得更加健康。由此可见,养殖场环境建设与地址选择十分重要。从整体角度出发,养殖场的地址通常选择在地势高且通风良好的位置,能够避免细菌和病毒传播。另外,一定要重视养殖场水源条件,水源获取应便利,还需要提高排污工作的重视程度。

  因为畜禽疫病传染性较强,要想有效地控制疫病传播,养殖户应对感染疫病的畜禽进行消毒或宰杀,以免出现严重的损失。另外,养殖户需要适当地缩小养殖规模,减小养殖密度,严格检查畜禽。及时隔离感染疫病的畜禽,并在养殖场内部设置隔离带,对健康畜禽进行疫苗的注射,增强畜禽免疫力。同时,养殖户需要积极开展消毒工作,全面彻底地消毒畜禽活动场所,通过防御工作规避畜禽感染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畜禽疾病预防和控制的重要作用逐渐突显出来。通过疾病预防,不仅能够确保畜禽健康,而且可以增加养殖效率,进一步增加养殖户的经济效益。

  [1]谢玉梅.疾病对畜牧养殖业发展的影响[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6(3):42.

  1.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武胜县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组织领导,负责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活动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技术专家组细分为生猪养殖、家禽养殖和草食牲畜养殖三个小组,主要职责是为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供技术支撑、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1.2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畜禽标准化生产按照“六化”推进。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实现畜禽品种良种化;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实现生产规范化;健全防疫制度,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实现防疫制度化;有效处理畜禽粪污,达到排放标准,实现粪污处理无害化;依法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投入使用实施有效期监管,实现监管常态化。

  1.3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2007年开始,到2011年全县利用中央投资,实施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共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57个。2010年起,全县启动实施了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2011年,根据省上有关要求,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2011年现代畜牧业优质生猪养殖示范点建设的通知》。按养殖内容制定全县统一的评审打分细则,组织专家组开展初步筛选、技术培训、创建指导和验收评审等工作,及时高效地建成了12个圈舍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后由县政府补助每个标准化养殖示范场25万元,为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树立了学习榜样,取得了良好的示范带动成效。

  1.4探索畜牧业发展新机制大力支持龙头企业采用“公司+专合组织+养殖农户(场)”的运作模式,实施“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销售、统一品牌)经营方式,运用寄养、托养、订单养殖等方式发展现代畜牧业。鼓励引导养殖业户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兴办各类畜牧合作社,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养殖业户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1.5.2对于具备粪污消纳能力的畜禽养殖区域,按照生态农业理念统一筹划。以综合利用为主,推广“畜-沼-果草”种养结合生态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农业,达到治污成本最低,治污效果最佳的目的。

  1.5.3计划在畜禽规模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规划建设畜禽粪便处理中心(有机肥厂),收集养殖场粪便运送到一个中心,利用生产工艺生产有机肥料,变废为宝。

  1.5.4对广安天兆白坪种猪场等粪污量大而周边耕地面积少,土地消纳能力有限的畜禽养殖场,主要采取建立污水处理站进行工业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1.5.5落实好大中型沼气建设等项目,扶持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利用沼气发电项目等方式集中进行粪污处理,提高集约化处理和利用能力。

  2.1投入不足,发展受限标准化规模养殖占用资金较大,各级部门支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政策不具体,投入较少,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畜牧业发展投入机制。金融机构对现代畜牧业扶持贷款额度小、周期短且条件严格,养殖户和企业融资难度大,缺乏引种和购买养殖设施设备资金,从而制约了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快速发展。

  2.2技术服务体系有待加强目前,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尚未聘用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及疫病观察员,影响到日常的疫病诊断、服务指导和疫情信息的发现、上报、处置等工作。技术人员知识普遍老化,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新技术能力差。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少,工作难度较大,正常工作难以开展。部分基层技术人员竞争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服务范围窄“,轻防重治”、无法提供管理知识和信息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个别养殖场不能达到防疫制度化和监管常态化。

  2.3养殖用地缺乏近年来,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加大,城市化、城镇化用地急剧增加,招商引资项目增多,总耕地面积有限,导致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紧缺,一些养殖项目因无法解决用地而不能得以实施,不利于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

  2.4环保意识薄弱由于养殖场建环保设施投入大,而没有直接经济效益,业主环保意识不强不愿投入,致使一些养殖场对周边环境污染严重,不能达到粪污处理无害化,同时引发社会问题,阻碍了发展。

  3.1强化政策扶持抓住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发挥武胜县已有的基础优势,尽快制定出台促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发展的长效推进机制,调动养殖户的积极性。在规模养殖场优化品种、专合组织建设、技术推广、环境污染治理、争创品牌、畜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合理规划,统筹兼顾,把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解决土地、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在推进基本保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试行畜禽全面政策性保险,拓宽保险覆盖范围,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3.2.1着力动物免疫。认真做好畜禽春、夏、秋三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工作,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达到100%,彻底控制和消灭疫病。

  3.2.2着力检疫监督。做好产地、屠宰、市场、运输等环节的检疫监督,引导业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确保畜产品无疫病、无药残、无公害。

  3.2.4着力完善应急机制。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变化特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建应急队伍,提高快速应急反应能力,构筑起畜牧业发展的安全屏障。

  3.2.5着力投入品监管。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大对饲料、兽药市场的整顿,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饲料及兽药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养殖户利益和畜产品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山鸡等。

  第三条在畜牧养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含园区,下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储粪池、沉淀池及沼气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场区建设,做好养殖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监测、动物检疫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畜禽养殖污染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做好禁养区以及其他整治不达标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务、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或2000羽以上的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五条根据全区总体发展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关闭。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部门的指导。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内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三)辖区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河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各镇政府商国土资源及规划、环保、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辖区境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区域以及中上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二)主要交通干线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2公里内区域;

  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限制养殖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

  散养畜禽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主动接受畜牧部门的防疫管理,落实防疫、检疫等监管措施。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生猪存栏20头、奶牛或肉牛5头以上和直排河道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到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大力规范限养区内小型养殖场,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有条件的小型养殖场要逐步过渡为适度养殖场。重点整治好15条河流两侧污染比较严重的小型养殖场,不具整改条件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有条件的镇、村要安排好养殖用地,设立专门养殖区域。

  (三)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粪、沼渣、沼液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重点抓好15条河道沿岸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广“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不同模式沼气工程,鼓励养殖场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鼓励养殖场(户)按标准建设储粪池、沉淀池等设施。督促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二次污染。

  (一)按照各镇的总体规划和适当的饲养密度要求,实施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防止养殖场(户)产生的恶臭气体等污染对附近敏感区造成环境影响。

  (二)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河涌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渣和污水、污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鼓励养殖场将畜禽粪便作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对于禽畜养殖场燃烧工业废料产生有害恶臭气体的污染问题,由区环保部门另作相关管理规定。

  (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储粪池、沉淀池或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园区向畜牧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及内容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畜牧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场手续不健全的,要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需到畜牧部门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小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二十二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区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一)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禁养区内设置的养殖场等相关违章建筑,由区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拆除;对带病或不符合防疫等标准的畜禽,由区畜牧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区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镇政府依法纠正或限期迁移;拒不纠正或迁移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畜牧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畜禽养殖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未佩带畜禽标识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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